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基交簡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縣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基交簡字第46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