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30號上 訴人即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公訴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基簡字第1241號,民國95年12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133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819 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十五次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如附表三所示之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以詐術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設於臺北市○○○路○段162號10樓「昱東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下稱昱東公司)負責人,負責綜理昱東公司之進出口業務,自94年2 月3 日起至同年3 月18日止,先後向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出口商KOJAKGR OUP OF COMPANIES(下稱「KOJAK 」公司)及瑞士出口商TRASCO INTERNATIONAL LTD(下稱「TRASCO」公司)訂購如附表一「貨名」欄所示之中古MERCEDES BENZ (下稱賓士車)車共15輛,實際交易價格為如附表一「驗估處查得價格及發票號碼」欄所示之每輛FOB EUR 20,000元至60,000元不等(備註:EUR 係指歐元),詎甲○○為使昱東公司逃漏營業稅及貨物稅等稅捐,而與上開出口商所僱用之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職員間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另基於使昱東公司詐得短繳關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利益之概括犯意及基於使昱東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自上開出口商所僱用之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職員取得渠等於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一「報關價格及發票號碼」欄所示每輛單價FOB EUR 17,500元至43,800元等低於實際交易價格之內容登載不實發票後,委由不知情之鴻基報關有限公司員工陳文傑代昱東公司填製如附表一「報單號碼日期」欄所示之進口報單,再於附表一「報單號碼日期」欄所示時間,檢具進口報單及上開內容登載不實之發票,連續持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關行使,使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承辦進口業務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核准先予放行,足以生損害於海關對於進口貨物營業稅、貨物稅等稅捐課徵之正確性,甲○○並以此不正方法使昱東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漏貨物稅額」欄及「所漏營業稅額」欄所示之貨物稅合計新台幣(下同)1,894,684 元、營業稅合計373,824 元,及使昱東公司詐得如附表一「所漏關稅額」欄、「所漏推廣貿易服務費」欄所示之關稅合計1,102,080 元、推廣貿易服務費合計7,981 元。嗣經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人員查核昱東公司向銀行申請開立進口如附表一「貨名」欄所示車輛信用狀之到單發票後,發現與昱東公司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申報進口之發票不符,且有進口車輛高價低報之情形,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關於證據能力): 查被告甲○○司對於下列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並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下列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並無不適當之情事,均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係昱東公司負責人,自94年2 月3 日起至同年3 月18日止,先後向「KOJAK 」公司、「TRASCO」公司訂購如附表一「貨名」欄所示之中古賓士車共15輛,並委由鴻基報關有限公司代為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申報進口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使昱東公司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行,辯稱:附表一「驗估處查得價格及發票號碼」欄及「報關價格及發票號碼」欄所示之發票,均係「KOJAK 」公司、「TRASCO」公司出具之真實發票,「報關價格及發票號碼」欄所示發票內所載之金額,即係該次進口中古賓士車之真實價格,至「驗估處查得價格及發票號碼」欄所示發票內所載之金額則除包括該次進口中古賓士車之價格外,尚包括應退還之消費稅、訂購他輛中古賓士車訂金及汽車零件等金額,其係為利用銀行進口開狀額度,始將所有之金額合計列為該次進口中古賓士車之價格,此由昱東公司向銀行申請開狀車輛進口價格,明顯高於同業進口成本即明此情,是昱東公司並未逃漏稅捐,且因其提供給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之驗關發票內容並無不實之處,是亦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使昱東公司詐得減繳關稅及貿易推廣服務費之詐欺得利之行為云云。 二、本院查: ㈠昱東公司自94年2 月3 日起至同年3 月18日止,先後向「KOJAK 公司」、「TRASCO公司」訂購如附表一「貨名」欄所示之中古賓士車共15輛,且係以銀行開立信用狀之方式付款,嗣於上開車輛進口後,則委由鴻基報關有限公司職員陳文傑代為填製如附表一「報單號碼日期」欄所示之進口報單,並檢具如附表一「報關價格及發票號碼」欄所列報關發票,於附表一「報單號碼日期」欄所示進口報單申報日期,連續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申報進口中古賓士車,嗣經財政部關稅總局查昱東公司上開持以報關之發票,與昱東公司向銀行申辦開立進口如附表一「貨名」欄所示15輛中古賓士車之信用狀及到單發票所載之車輛品名、規格均相符,然車輛價格確不相同(如附表一「報關價格及發票號碼」欄、「驗估處查得價格及發票號碼」欄所示)等情,業據被告甲○○坦承屬實,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進口報單、報關發票、到單發票、銀行交易紀錄、結匯證實書及信用狀等件影本在卷可憑。財政部關稅總局因認昱東公司進口中古賓士車有高價低報之情形,因而依據昱東公司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之到單發票認定各該進口中古賓士車之價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並據以核算昱東公司進口如附表一「貨名」欄所示之15輛中古賓士車,各逃漏如附表一「所漏貨物稅」欄及「所漏營業稅」欄所示之貨物稅及營業稅,且短繳如附表一「所漏關稅額」欄及「所漏推廣貿易服務費」欄所示之關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此亦有如附表二所示「財政部函及基隆關稅局處分書」欄所示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函及基隆關稅局處分書附卷可稽。 ㈡依前列證據,可見昱東公司就所購如附表一「貨名」欄所示之每輛中古賓士車,均有2 張交易發票,1 張提供予海關申報進口,1 張提供予銀行,且提供予海關申報進口之發票金額較低,提供予銀行辦理進口提取車輛之發票金額較高。被告就此雖以昱東公司提供予海關之發票係實際之交易價額,而持以向銀行辦進口押匯之發票,係為方便雙方交易行為之便宜措施,該發票金額包括汽車實際價格、暫墊之汽車製造國消費稅(約為銷售價格之16%)及 下批貨物之預付訂金及佣金等,故其金額超過實際進口汽車價額甚鉅,亦與汽車之行情不符等語置辯。惟查: ⒈被告雖提出經我國駐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商務辦事處認證之「KOJAK 」公司證明函影本2 紙及翻譯影本1 紙(見94年度交查字第848 號卷第27-28 頁),而「KOJAK 公司」於證明函內載明如附表一編號⒉⒊所示之發票係該公司開給昱東公司,所載發票金額為實際成交價格,然如前所述,因本案昱東公司進口之15輛中古賓士車均有2 張金額不同之發票,與一般交易常情不符,是無從以被告上開提出之書證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⒉又被告雖一再以前詞置辯,然其迄本案辯論終結,均未提出有關昱東公司提出予銀行辦理提領進口車輛發票所載金額係有如其所辯情形之相關文件供本院查核。而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為求證昱東公司與「TRASCO」公司實際交易內容,曾以95驗三(四)外電字第111 號函請我國駐蘇黎士台北貿易辦事處協助調查昱東公司另案與「TRASCO」公司交易發票是否屬實,並請「TRASCO」公司提供交易資料供參,惟「TRASCO」公司拒絕回應,有駐蘇黎士台北貿易辦事處95年4 月25日台瑞字第0950000159號函暨附件可參(均為影本,見95年度偵字第1338號卷第276-279 頁),從而本案如附表一編號⒎至編號⒕之昱東公司與「TRASCO」公司間除商業發票以外之交易資料,顯亦無從向「TRASCO」公司查證;又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另以95驗三(四)外電字第112 號函請我國駐阿拉伯大公國杜拜商務辦事處協助調查昱東公司另案與「KOJAK 」公司交易發票是否屬實,並請「KOJAK 」公司提供交易資料供參,而「KOJAK 」公司則僅回應查證交易之發票為真實,並未提供該等查證發票實際交易資料,此有我國駐杜拜辦事處95年5 月6 日杜拜字第95124 號函暨附件(均為影本,見同前偵卷第280-284 頁)在卷可查,由於本案之爭議即在於為何交易1 輛中古賓士車會有高低金額不同之2 張發票,是「KOJAK 」公司上開回應顯亦係不願意提供除商業發票以外之真實交易資料,故本案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⒍及編號⒖之昱東公司與「KOJAK 」公司間除商業發票以外之交易資料,顯亦無從向「KOJAK 」公司查證。此外,證人即華南銀行圓山分行職員江鳳鋂亦於95年11月28日檢察官偵查中到庭給證稱:昱東公司申請開立信用狀,僅須提供與國外出口商共同簽認之發票,於該發票內載明購買汽車的品名、數量、金額、付款條件即可,不須提供其他交易資料等語明確(見同前偵卷第249-250 頁),是本案除財政部關稅局查得如附表二到單發票、交易紀錄、結匯證實書及信用狀欄所載之到單發票,顯亦無從再由昱東公司申請開狀進口之銀行取得與本案相關之交易資料。 ⒊本案昱東公司與「KOJAK 」公司、「TRASCO」公司間交易資料,既然除附表二所示之報關及到單發票外,無從查證究以何者為真實之交易價格,本院乃依據證人江鳳鋂於同前期日檢察官偵查中所證:本案昱東公司向銀行申請開立之信用狀付款內容,僅限於該次交易的買賣價金,不可以包括與該次交易無關的稅款、下次交易訂金及購買零件等費用等語(見同前偵卷第250 頁),並參酌如附表二所示昱東公司向銀行申請開立之信用狀內進口貨品欄,均僅記載中古賓士車,並未有如被告所辯之包括墊付之消費稅款、他筆交易訂金及零件費用記載,再佐以進口商進口貨物,為牟求最大利潤,通常低報進口貨品價格,並要求國外出口商配合製作2 套交易發票之常情,認如附表一「驗估處查得價格及發票號碼」欄(即附表二到單發票、交易紀錄、結匯證實書及信用狀欄所列之到單發票)所示,昱東公司提供予銀行辦理進口押匯之發票內容為真實可以採信。昱東公司提供予海關如附表一「報關價格及發票號碼」欄(即附表二報關資料欄所列之報關發票)所示之發票,係被告為使昱東公司逃漏貨物稅、營業稅,由「KOJAK 」及「TRASCO」公司配合出具,所載有關交易車輛之金額不實,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⒋末以被告雖一再辯稱本案昱東公司向銀行申請開狀進口之中古賓士車價格明顯高於同業進口成本,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未以查得之市場行情認定本案昱東公司進口中古賓士車價格,有違交易常情云云,惟如前所述,本案昱東公司暨係以向銀行申請信用狀方式支付價款,則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以所查得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認定依據,並無何違背常情之處,且倘本案縱有如被告所辯銀行信用狀所載進口價格有高於市價之情形,然本於自由經濟原則,商品價格本係進口商及出口商考慮商品品質、市場供需狀況、彼此間往來情形等各種因素後合意而定,昱東公司為何願意接受國外出口商之價格,外人無從得知,是在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昱東公司提出如附表二所示向銀行辦理進口押匯之到單發票價格虛偽不實之情形下,要難以被告此部分所辯,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⒌綜前證據及推論,認被告所辯無證據可以證明,核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94年2 月2 日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經查: ⒈刑法關於罰金最低數額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將罰金最低額由銀元1 元以上,修正為新台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且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亦於95 年6月14日修正,增訂第1 條之1 ,明訂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惟因原本刑法條文罰金之單位為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比例為3 比1, 復因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之適用,罰金數額業已提高10倍,因而實際上所得科處罰金之總數,固未提高,惟如前所述,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提高罰金最低額為新台幣1,000 元以上,且以百元計算之。因之刑法分則條文中有罰金刑者,其罰金之最低額業經修正為新台幣1,000 元以上,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有利被告。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之法定刑中均有罰金刑,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同法第339 條第2項(條文本身未修正)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⒈參照)。 ⒉刑法第28條有關共犯之規定,亦於同前時間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亦即修正後規定,係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惟本案被告與「KOJAK 」及「TRASCO」公司所僱用之真實年籍不詳之成年職員間,就被告所犯如後所述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不論適用修正前、後第28條規定,被告均應成立共同正犯,經比較修正前、後法律結果,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並無不利,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被告與「KOJAK 」及「TRASCO」公司所僱用之真實年籍不詳之成年職員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刑法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亦於同前時間修正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是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已無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之規定,故被告如後所述共同數次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被告獨自所犯如後所述數次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得行為,均須依數罪分論併罰,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適用舊法連續犯規定,就上開被告所犯之罪,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5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㈣⒈參照)。 ⒋刑法有關牽連犯之規定,亦於同前時間修正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被告所犯下列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得從一重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處斷,然修正後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被告所犯上開2 罪依數罪併罰結果,顯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處斷(最高法院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㈢參照)。⒌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亦於同前時間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係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日 ;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參照)。 ⒍刑法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亦於同前時間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 條 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被告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㈡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47條第1 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自無與他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又刑法第55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目的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且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第40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適用之,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雖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但第2項又規定:「公司之經 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依上開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自亦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仍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代罰」對象,再細繹該條款之規定,參酌犯罪之處罰,除須具備構成要件相當性(行為侵害性,亦即行為要素)、行為之違法性(違法性)外,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任(即責任要素,亦即有責性、歸責可能性)之刑事法理。因此該條款之「代罰」對象,應係指「符合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所謂公司負責人」,且須「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執行之人」,二者兼備始可,否則,如偏狹的認係「登記之負責人」,亦即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謂之當然負責人,在遇有依公司法45第、56、108 、192 、208 條等相關規定,公司登記之負責人有多人之情形時,如何選擇其「代罰」之人。況若登記之負責人實際上並不過問公司事務,公司之一切業務均由職務範圍內之負責人即經理人掌理時,則實際執行公司業務,為公司逃漏稅捐之負責人不必「代罰」,不過問公司事務之登記負責人反應「代人受過」,豈符公平正義原則及立法本意,此於登記之負責人與職務範圍內負責人之經理人分屬不同之派系時尤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570判決意旨參照)。 ㈢次按「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稅捐,係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而言,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在內,該法第2 條規定甚明。從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所設之處罰規定,僅限於逃漏關稅、礦稅以外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者,始有其適用,逃漏關稅部分,不能依該法條處罰」(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013號判決參照)。又按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而國外進口之貨物,其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貨物稅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依附表二所列進口報單所載,昱東公司為本案查獲中古賓士車之收貨人,即屬依法應繳納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被告甲○○迭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承自86年間起擔任昱東公司負責人,負責昱東公司進出口業務,本案查獲之昱東公司進口之中古賓士車即係由其經手進口,且嗣登記為昱東公司董事,亦有昱東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紙在卷可憑,依公司法第8 條及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顯為昱東公司之負責人無疑,而其竟持國外出口商職員於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二「報關資料」欄所列內容登載不實之發票,利用不知情之報關行職員代為填載進口報單,並持以向海關申報進口中古賓士車,而以此不正方法,使昱東公司得以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及貨物稅,核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罪。又被告以內容登載不實之發票,向海關申報進口,使昱東公司詐得關稅及貿易推廣服務費,核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是核被告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罪。被告與「KOJAK 」及「TRASCO」公司所僱用之真實年籍不詳之成年職員間,就被告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報關人員行使如附表二「報關資料」欄所示內容登載不實之發罪,因而犯上開3 罪,為間接正犯。被告先後數次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均時間緊接,且各自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各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論處。被告詐欺得利之行為雖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因其此部分所犯與業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如前認定之牽連關係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於告知被告該罪名後依法予以審理。又被告所犯15次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罪、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㈣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有下列疏漏之處:⒈公司逃漏稅捐時,因公司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從而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規定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而原審就此以連續犯論處被告,尚有未合;⒉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而原審就昱東公司逃漏稅捐,而轉嫁予被告刑罰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罪,與被告自己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論以刑法第55條之牽連關係,亦有未合;⒊本案被告之行為尚使得昱東公司詐得短繳關稅及貿易推廣服務費之利益,原審漏未審酌;⒋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於96年6 月15日三讀通過,並自96年7 月16日起施行,原審未及審酌。至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原審未及審酌之該署96年度偵字第819 號卷所載昱東公司逃漏稅捐及被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發票之事實(亦即函請第二審併案審理部分),核與該署以95年度偵字第1338號偵查案號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經原審判決之事實,完全相同,為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此亦據檢察官於96年度上字第12號上訴書及96年度偵字第819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內載明,是本案原審顯已審酌被告全部犯罪事實,檢察官仍執前詞上訴,雖核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予以撤銷改判。 ㈤爰審酌被告為牟私利,多次行使內容登載不實發票,以高價低報之方式,使其擔任負責人之公司逃漏稅捐,並詐得短繳關稅、貿易推廣服務費之利益,影響我國稅捐稽徵單位核課稅之正確性,並衡量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併均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其所犯詐欺得利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行為後,立法院於96年6 月15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並自96年7 月16日起施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非該條例第3 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合於減刑規定,爰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均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同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又本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819 號移送併辦之事實,核與本案經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133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完全相同,業如前述,是本院就移送併辦部分自毋庸審理,爰將上開移送併辦案號卷證併入本案卷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2 項、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95年7 月1 日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鄧順生 附錄論罪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昱本公司逃漏貨物稅、營業稅、關稅及貿易推廣服務費明細。備註:單位「EUR 」為歐元;單位「TWD 」為新臺幣;單位:「USD」為美元) ┌──┬─────┬───────┬────┬────┬───┬────┬────┬────┐ │編號│報單號碼 │ 貨名 │驗估處查│報關價格│ 所漏 │ 所漏 │ 所漏 │所漏推廣│ │ │ 日期 │ │得價格及│及發票號│關稅額│貨物稅額│營業稅額│貿易服務│ │ │ │ │發票號碼│碼 │ │ │ │費 │ ├──┼─────┼───────┼────┼────┼───┼────┼────┼────┤ │1 │AA/D2/94/ │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32 │MERCEDES BENZ │27,500 │22,800 │48,283│85,594 │16,507 │ 481 │ │ │94年2月3日│MODEL:E320 │1129 │1129 │ │ │ │ │ ├──┼─────┼───────┼────┼────┼───┼────┼────┼────┤ │2 │AA/D2/94/ │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43 │MERCEDES BENZ │50,000 │21,500 │285,97│506,972 │97,773 │ 850 │ │ │94年2月18 │MODEL:E500 │1241 │1102 │8 │ │ │ │ │ │日 │ │ │ │ │ │ │ │ ├──┼─────┼───────┼────┼────┼───┼────┼────┼────┤ │3 │AA/D2/94/ │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45 │MERCEDES BENZ │34,000 │21,800 │122,41│217,012 │41,854 │ 580 │ │ │94年2月18 │MODEL:E500 │1102 │1241 │9 │ │ │ │ │ │日 │ │ │ │ │ │ │ │ ├──┼─────┼───────┼────┼────┼───┼────┼────┼────┤ │4 │AA/D2/94/ │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61 │MERCEDES BENZ │31,000 │20,200 │108,37│192,116 │37,051 │ 529 │ │ │94年3月15 │MODEL:E240 │1134 │1134 │1 │ │ │ │ │ │日 │ │ │ │ │ │ │ │ ├──┼─────┼───────┼────┼────┼───┼────┼────┼────┤ │5 │AA/D2/94/ │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62 │MERCEDES BENZ │42,000 │29,000 │130,44│231,251 │44,599 │ 715 │ │ │94年3月15 │MODEL:S350LWB │1134 │ 1134 │7 │ │ │ │ │ │日 │ │ │ │ │ │ │ │ ├──┼─────┼───────┼────┼────┼───┼────┼────┼────┤ │6 │AA/D2/94/ │USED CAR 2005 │CFR USD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66 │MERCEDES BENZ │60,000 │43,800 │18,204│ 32,271 │6,224 │ 772 │ │ │94年3月18 │MODEL:S350LWB │1119 │1141 │ │ │ │ │ │ │日 │ │ │ │ │ │ │ │ ├──┼─────┼───────┼────┼────┼───┼────┼────┼────┤ │7 │AA/D2/94/ │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73 │MERCEDES BENZ │33,700 │29,000 │47,162│ 83,606 │16,124 │ 575 │ │ │94年3月18 │MODEL:S350LWB │05/6312/│05/6312/│ │ │ │ │ │ │日 │ │C269/8 │C269/8 │ │ │ │ │ ├──┼─────┼───────┼────┼────┼───┼────┼────┼────┤ │8 │AA/D2/94/ │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74 │MERCEDES BENZ │33,700 │29,000 │47,162│ 83,606 │16,124 │ 575 │ │ │94年3月18 │MODEL:S350LWB │05/6312/│05/6312/│ │ │ │ │ │ │日 │ │C269/8 │C269/8 │ │ │ │ │ ├──┼─────┼───────┼────┼────┼───┼────┼────┼────┤ │9 │AA/D2/94/ │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75 │MERCEDES BENZ │33,700 │29,000 │47,162│83,606 │16,124 │ 575 │ │ │94年3月18 │MODEL:S350LWB │05/6312/│05/6312/│ │ │ │ │ │ │日 │ │C269/8 │C269/8 │ │ │ │ │ ├──┼─────┼───────┼────┼────┼───┼────┼────┼────┤ │10 │AA/D2/94/ │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86 │MERCEDES BENZ │20,000 │17,800 │22,076│27,954 │6,988 │ 343 │ │ │94年3月18 │MODEL:E200OMPR│05/6324/│05/6324/│ │ │ │ │ │ │日 │ ESSOR │C269/5 │C269/5 │ │ │ │ │ ├──┼─────┼───────┼────┼────┼───┼────┼────┼────┤ │11 │AA/D2/94/ │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87 │MERCEDES BENZ │20,000 │17,800 │22,076│27,954 │6,988 │343 │ │ │94年3月18 │MODEL:E200OMPR│05/6324/│05/6324/│ │ │ │ │ │ │日 │ ESSOR │C269/5 │C269/5 │ │ │ │ │ ├──┼─────┼───────┼────┼────┼───┼────┼────┼────┤ │12 │AA/D2/94/ │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88 │MERCEDES BENZ │20,000 │17,800 │22,076│27,954 │6,988 │343 │ │ │94年3月18 │MODEL:E200OMPR│05/6324/│05/6324/│ │ │ │ │ │ │日 │ ESSOR │C269/5 │C269/5 │ │ │ │ │ ├──┼─────┼───────┼────┼────┼───┼────┼────┼────┤ │13 │AA/D2/94/ │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89 │MERCEDES BENZ │20,000 │17,500 │25,086│31,765 │7,941 │343 │ │ │94年3月18 │MODEL:E200OMPR│05/6324/│05/6324/│ │ │ │ │ │ │日 │ ESSOR │C269/5 │C269/5 │ │ │ │ │ ├──┼─────┼───────┼────┼────┼───┼────┼────┼────┤ │14 │AA/D2/94/ │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471A/0091 │MERCEDES BENZ │20,000 │17,500 │25,086│31,765 │7,941 │343 │ │ │94年3月18 │MODEL:E200OMPR│05/6324/│05/6324/│ │ │ │ │ │ │日 │ ESSOR │C269/5 │C269/5 │ │ │ │ │ ├──┼─────┼───────┼────┼────┼───┼────┼────┼────┤ │15 │AA/94/1291│USED CAR 2004 │FOB EUR │FOB EUR │ TWD │ TWD │ TWD │ TWD │ │ │/0012 │MERCEDES BENZ │36,000 │23,000 │130,44│231,252 │44,598 │614 │ │ │94年3月18 │MODEL:E320 │ 1135 │ 1135 │6 │ │ │ │ │ │日 │ │ │ │ │ │ │ │ └──┴─────┴───────┴────┴────┴───┴────┴────┴────┘ 附表二:(認定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昱東公司逃漏貨物稅、營業稅、關稅、貿易推廣服務費所憑之報關資料、到單發票、交易紀錄、結匯證實書、信用狀、財政部函及基隆關稅局處分書明細。註:表內頁碼除特別加註外,均係95年偵字1338 號卷之頁碼) ┌──┬────────────────┬───────────────────┬─────────────┐ │編號│ 報關資料(報單、發票) │到單發票、交易紀錄、結匯証實書、信用狀│財政部函及基隆關稅局處分書│ │ │ │ │(單位:台幣) │ ├──┼────┬───────────┼────┬──────────────┼─────────────┤ │ 1 │報單號碼│94年2月3日 │到單發票│2004.12.29 │⑴P87 │ │ │P85 │AA/D2/94/471A/0032 │P88 │發票編號:1129 │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驗處總驗│ │ │ │編號: │ │金額:EUR 27,500 │一二字第第0941002913號函(│ │ │ │WDB0000000A443576號 ├────┼──────────────┤按實際價格EUR 27,500核估)│ │ │ │車型:2004年E320 │結匯証實│結匯証實書 │⑵P90 │ │ ├────┼───────────┤書 │編號:4PR0-00000-000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387號處 │ │ │報關發票│2004.12.29發票 │P210 │信用狀金額:EUR 57,150 │分書 │ │ │P86 │編號:1129 │ │ │營業稅漏報:TWD 16,507 │ │ │ │金額:EUR 22,800 ├────┼──────────────┤貨物稅漏報:TWD 85,594 │ │ │ │ │信用狀 │信用狀 │ │ │ │ │ │P213至 │編號:4PR0-00000-000 │ │ │ │ │ │P214 │單價:22,500 │ │ │ │ │ │ │總金額:EUR 57,150 │ │ ├──┼────┼───────────┼────┼──────────────┼─────────────┤ │ 2 │報單發票│AA/D2/94/471A/0043 │到單發票│2004.07.24 │⑴P148 │ │ │P146 │編號: │P153 │發票編號:1102 │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處總驗一│ │ │ │WDB0000000A022825號 │ │金額:EUR 50,000 │二字第0941004297號函(按實│ │ │ │車型:2003年E500 ├────┼──────────────┤際價格EUR 50,000核估) │ │ │ │ │結匯証實│結匯証實書 │⑵P156 │ │ ├────┼───────────┤書 │編號:4PR0-00000-000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531號處 │ │ │報關發票│2005.01.08發票 │P168(95│信用狀金額:EUR 167,000 │分書 │ │ │P147 │編號:1241 │年度偵字│ │營業稅漏報:TWD97,773 │ │ │ │金額:EUR 21,500 │第2956號│ │貨物稅漏報:TWD506,972 │ │ │ │ │卷) │ │ │ │ │ │ ├────┼──────────────┤ │ │ │ │ │信用狀 │ 信用狀 │ │ │ │ │ │P239至 │ 編號:4PR0-00000-000 │ │ │ │ │ │P240 │ 單價:EUR 26,000 │ │ │ │ │ │(偵字 │ 總金額:EUR 167,000 │ │ │ │ │ │2956號)│ │ │ ├──┼────┼───────────┼────┼──────────────┼─────────────┤ │ 3 │報單號碼│94年2月18日 │到單發票│2004.07.24 │⑴P80 │ │ │P78 │AA/D2/94/471A/0045 │P98 │發票編號:1102 │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總驗一│ │ │ │編號: │ │金額:EUR34,000 │二字第0941004087號函(按實│ │ │ │WDB0000000A177243號 ├────┼──────────────┤際價格EUR34,000核估) │ │ │ │車型:2003年E500 │信用狀 │信用狀 │⑵P84 │ │ ├────┼───────────┤P206至 │編號:4PR0-00000-000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0504號處│ │ │報關發票│2005.01.08發票 │P207 │單價:EUR 26,000 │分書 │ │ │P79 │編號:1241 │ │總金額:EUR 167,000 │營業稅漏報:TWD 41,854 │ │ │ │金額:EUR21,800 │ │ │貨物稅漏報:TWD 217,020 │ │ │ │ │ │ │ │ ├──┼────┼───────────┼────┼──────────────┼─────────────┤ │ 4 │報單號碼│94年3月15日 │到單發票│2005.02.12 │⑴P56 │ │ │P54 │AA/D2/94/471A/0061 │P58 │發票編號:1134 │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總驗一│ │ │ │編號:WDB0000000A44964│ │金額:EUR31,000 │二字第0941004235號函(按實│ │ │ │1號 │ │總金額:EUR73,000 │際價格EUR31,000核估) │ │ │ │車型:2004年E240 │ │ │⑵P61 │ │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0508號處│ │ │報關發票│2005.02.12 │華南銀行│編號:5PR0-00000-000 │分書 │ │ │P55 │編號:1134 │到單交易│押匯日:94.2.15 │營業稅漏報:TWD 37,051 │ │ │ │金額:EUR20,200 │紀錄 │到期日:94.8.12 │貨物稅漏報:TWD 192,116 │ │ │ │ │P201至 │匯票金額:EUR 73,000 │ │ │ │ │ │202 │ │ │ │ │ │ ├────┼──────────────┤ │ │ │ │ │信用狀 │信用狀 │ │ │ │ │ │P199至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00 │單價:EUR 18,200 │ │ │ │ │ │ │總金額:EUR 68,700 │ │ ├──┼────┼───────────┼────┼──────────────┼─────────────┤ │ 5 │報單號碼│94年3月5日 │到單發票│2005.02.12 │⑴P56 │ │ │P62 │AA/D2/94/471A/0062 │P58 │編號:1134 │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處總驗一│ │ │ │編號: │ │金額:EUR 42,000 │二字第0941004235號函(按實│ │ │ │WDB0000000A389389號 │ │總金額:EUR 73,000 │際價格EUR 42,000核估) │ │ │ │車型:2004年S350LWB ├────┼──────────────┤⑵P69 │ │ │ │ │華南銀行│編號:5PR0-00000-000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0509號處│ │ ├────┼───────────┤到單交易│押匯日:94.2.15 │分書 │ │ │報關發票│2005.02.12 │紀錄 │到期日:94.8.12 │營業稅漏報:TWD 44,599 │ │ │P63 │編號:1134 │P201至 │匯票金額:EUR 73,000 │貨物稅漏報:TWD 231,251 │ │ │ │金額:EUR 29,000 │202 │ │ │ │ │ │ ├────┼──────────────┤ │ │ │ │ │信用狀 │信用狀 │ │ │ │ │ │P199至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00 │單價:EUR 28,500 │ │ │ │ │ │ │總金額:EUR 68,700 │ │ ├──┼────┼───────────┼────┼──────────────┼─────────────┤ │ 6 │報單號碼│94年3月18日 │到單發票│2005.10.30 │⑴P159至160 │ │ │P157 │AA/D2/94/471A/0066 │P166 │編號:1119 │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處總驗一│ │ │ │編號: │ │金額:USD 60,000 │二字第0941004297號函(按實│ │ │ │WDB0000000A446794號 │ │總金額:USD 179,000 │際價格USD 60,000核估) │ │ │ │車型:2005年S350LWB ├────┼──────────────┤⑵P167 │ │ ├────┼───────────┤結匯証實│結匯証實書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521號處 │ │ │報關發票│2005.03.02 │書 │編號:4PR0-00000-000 │分書 │ │ │P158 │編號:1141 │P245 │信用狀金額:USD 157,000 │營業稅漏報:TWD 6,224 │ │ │ │金額:EUR43,800 │ │ │貨物稅漏報:TWD 32,271 │ │ │ │總金額:EUR220,800 ├────┼──────────────┤※起訴書附表編號6記載車型 │ │ │ │ │信用狀 │信用狀 │ 為2004 S350LWB有誤 │ │ │ │ │P246至 │編號:4PR0-00000-000 │ │ │ │ │ │P247 │單價:USD 52,000 │ │ │ │ │ │ │總金額:USD 157,000 │ │ │ │ │ │ │ │ │ ├──┼────┼───────────┼────┼──────────────┼─────────────┤ │ 7 │報單號碼│94年3月18日 │到單發票│2005.1.31 │⑴P137至138 │ │ │P135 │AA/D2/94/471A/0073 │P141 │編號:05/6312/C269/8 │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處總驗一│ │ │ │編號:WDB0000000A39199│ │金額:EUR 33,700 │二字第0941004297號函(按實│ │ │ │6號 │ │總金額:EUR 168,500 │際價格EUR 33,700核估) │ │ │ │車型:2004年S350LWB ├────┼──────────────┤⑵P145 │ │ │ │ │華南銀行│編號:5PR0-00000-000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0529號處│ │ ├────┼───────────┤到單交易│押匯日:94.02.4 │分書 │ │ │報關發票│2005.01.31 │紀錄 │到期日:94.8.3 │營業稅漏報:TWD 16,124 │ │ │P136 │編號:05/6312/C269/8 │P230 │匯票金額:EUR 168,500 │貨物稅漏報:TWD 83,606 │ │ │(TRASCO│金額:EUR29,000 │ │ │ │ │ │) │總金額:EUR 145,000 ├────┼──────────────┤ │ │ │ │ │結匯証實│結匯証實書 │ │ │ │ │ │書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32 │信用狀金額: │ │ │ │ │ │ │EUR 142,500 │ │ │ │ │ ├────┼──────────────┤ │ │ │ │ │信用狀 │信用狀 │ │ │ │ │ │P233至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34 │單價:EUR 28,500 │ │ │ │ │ │ │總金額:EUR 142,500 │ │ │ │ │ │ │ │ │ │ │ │ │ │ │ │ ├──┼────┼───────────┼────┼──────────────┼─────────────┤ │ 8 │報單號碼│94年3月18日 │到單發票│2005.1.31 │⑴P32 │ │ │P30 │AA/D2/94/471A/0074 │P35 │編號:05/6312/C269/8 │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處總驗一│ │ │ │編號: │ │信用狀編號:5PR0-00000-000 │二字第0941004296號函(按實│ │ │ │WDB0000000A391183號 │ │金額:EUR 33,700 │際價格EUR 33,700核估) │ │ │ │車型:2004年S350LWB │ │總金額:EUR 168,500 │⑵P37 │ │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0511號處│ │ │報關發票│2005.01.31 │華南銀行│編號:5PR0-00000-000 │分書 │ │ │P31 │編號:05/6312/C269/8 │到單交易│押匯日:94.2.4 │營業稅漏報:TWD 16,124 │ │ │(TRASCO│金額:EUR29,000 │紀錄 │到期日:94.8.3 │貨物稅漏報:TWD 83,606 │ │ │) │總金額:EUR 145,000 │P230 │匯票金額:EUR 168,500 │ │ │ │ │ ├────┼──────────────┤ │ │ │ │ │信用狀 │信用狀 │ │ │ │ │ │P233至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34 │單價:28,500 │ │ │ │ │ │ │總金額:EUR 142,500 │ │ │ │ │ │ │ │ │ │ │ │ │ │ │ │ ├──┼────┼───────────┼────┼──────────────┼─────────────┤ │ 9 │報單號碼│94年3月18日 │到單發票│2005.01.31 │⑴P104至105 │ │ │P102 │AA/D2/94/471A/0075 │P108 │編號:05/6312/C269/8 │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處總驗一│ │ │ │編號: │ │信用狀編號:5PR0-00000-000 │二字第0941004297號函(按實│ │ │ │WDB0000000A388307號 │ │金額:EUR 33,700 │際價格EUR 33,700核估) │ │ │ │車型:2004年S350LWB │ │總金額:EUR 168,500 │⑵P112 │ │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0528號處│ │ │報關發票│2005.01.31 │華南銀行│編號:5PR0-00000-000 │分書 │ │ │P103 │編號:05/6312/C269/8 │到單交易│押匯日:94.2.4 │營業稅漏報:TWD 16,124 │ │ │(TRASCO│金額:EUR29,000 │紀錄 │到期日:94.8.3 │貨物稅漏報:TWD 83,606 │ │ │) │總金額:EUR 145,000 │P230 │匯票金額:EUR 168,500 │ │ │ │ │ ├────┼──────────────┤ │ │ │ │ │結匯証實│結匯証實書 │ │ │ │ │ │書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32 │信用狀金額:EUR 142,500 │ │ │ │ │ ├────┼──────────────┤ │ │ │ │ │信用狀 │信用狀 │ │ │ │ │ │P233至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34 │單價:EUR 28,500 │ │ │ │ │ │ │總金額:EUR 142,500 │ │ ├──┼────┼───────────┼────┼──────────────┼─────────────┤ │ 10 │報單號碼│94年3月18日 │到單發票│2005.2.17 │⑴P115至116 │ │ │P113 │AA/D2/94/471A/0086 │P117 │編號:05/6324/C269/5 │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處總驗一│ │ │ │編號:WDB0000000A45187│ │信用狀編號:5PR0-00000-000 │二字第0941004297號函(按實│ │ │ │0號 │ │金額:EUR 20,000 │際價格EUR 20,000核估) │ │ │ │車型:2004年E200 │ │總金額:EUR 120,000 │⑵P123 │ │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525號處 │ │ │報關發票│2005.2.11 │華南銀行│編號:5PR0-00000-000 │分書 │ │ │P114 │編號:05/6324/C269/5 │到單交易│押匯日:2005.2.17 │營業稅漏報:TWD 6,988 │ │ │(TRASCO│金額:EUR 17,800 │紀錄 │到期日:2005.8.16 │貨物稅漏報:TWD 27,954 │ │ │) │總金額:EUR 105,900 │P221 │匯票金額:EUR 120,000 │ │ │ │ │ ├────┼──────────────┤ │ │ │ │ │結匯証實│結匯証實書 │ │ │ │ │ │書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23 │信用狀金額:EUR 100,800 │ │ │ │ │ │ │ │ │ │ │ │ ├────┼──────────────┤ │ │ │ │ │信用狀 │信用狀 │ │ │ │ │ │P224至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25 │單價:EUR 16,800 │ │ │ │ │ │ │總金額:EUR 100,800 │ │ ├──┼────┼───────────┼────┼──────────────┼─────────────┤ │ 11 │報單號碼│94年3月18日 │到單發票│2005.2.17 │⑴P93至94 │ │ │P91 │AA/D2/94/471A/0087 │P95 │編號:05/6324/C269/5 │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處總驗一│ │ │ │編號:WDB0000000A44722│ │信用狀編號:5PR0-00000-000 │二字第0941004297號函(按實│ │ │ │3號 │ │金額:EUR 20,000 │際價格EUR 20,000核估) │ │ │ │車型:2004年E200 │ │總金額:EUR 120,000 │⑵P101 │ │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524號處 │ │ │報關發票│2005.2.11 │華南銀行│編號:5PR0-00000-000 │分書 │ │ │P92 │編號:05/6324/C269/5 │到單交易│押匯日:2005.2.17 │營業稅漏報:TWD 6,988 │ │ │(TRASCO│金額:EUR 17,800 │紀錄 │到期日:2005.8.16 │貨物稅漏報:TWD 27,954 │ │ │) │總金額:EUR 105,900 │P221 │匯票金額:EUR 120,000 │ │ │ │ │ ├────┼──────────────┤ │ │ │ │ │結匯証實│結匯証實書 │ │ │ │ │ │書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23 │信用狀金額:EUR 100,800 │ │ │ │ │ │ │ │ │ │ │ │ ├────┼──────────────┤ │ │ │ │ │信用狀 │信用狀 │ │ │ │ │ │P224至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25 │單價:EUR 16,800 │ │ │ │ │ │ │總金額:EUR 100,800 │ │ ├──┼────┼───────────┼────┼──────────────┼─────────────┤ │ 12 │報單號碼│94年3月18日 │到單發票│2005.2.17 │⑴P48至49 │ │ │P46 │AA/D2/94/471A/0088 │P50 │編號:05/6324/C269/5 │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處總驗一│ │ │ │編號:WDB0000000A44696│ │信用狀編號:5PR0-00000-000 │二字第0941004296號函(按實│ │ │ │1號 │ │金額:EUR 20,000 │際價格EUR 20,000核估) │ │ │ │車型:2004年E200 │ │總金額:EUR 120,000 │⑵P53 │ │ │ │ │ │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515號處 │ │ ├────┼───────────┼────┼──────────────┤分書 │ │ │報關發票│2005.2.11 │華南銀行│編號:5PR0-00000-000 │營業稅漏報:TWD 6,988 │ │ │P47 │編號:05/6324/C269/5 │到單交易│押匯日:2005.2.17 │貨物稅漏報:TWD 27,954 │ │ │(TRASCO│金額:EUR 17,800 │紀錄 │到期日:2005.8.16 │ │ │ │) │總金額:EUR 105,900 │P189 │匯票金額:EUR 120,000 │ │ │ │ │ ├────┼──────────────┤ │ │ │ │ │信用狀 │信用狀 │ │ │ │ │ │P190至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191 │單價:EUR 16,800 │ │ │ │ │ │ │總金額:EUR 100,800 │ │ ├──┼────┼───────────┼────┼──────────────┼─────────────┤ │ 13 │報單號碼│94年3月18日 │到單發票│2005.2.17 │⑴P40至41 │ │ │P38 │AA/D2/94/471A/0089 │P42 │編號:05/6324/C269/5 │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處總驗一│ │ │ │編號: │ │信用狀編號:5PR0-00000-000 │二字第0941004296號函(按實│ │ │ │WDB0000000A446961號 │ │金額:EUR 20,000 │際價格EUR 20,000核估) │ │ │ │車型:2004年E200 │ │總金額:EUR 120,000 │⑵P45 │ │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517號處 │ │ │報關發票│2005.2.11 │華南銀行│編號:5PR0-00000-000 │分書 │ │ │P39 │編號:05/6324/C269/5 │到單交易│押匯日:2005.2.17 │營業稅漏報:TWD 7,941 │ │ │(TRASCO│金額:EUR 17,500 │紀錄 │到期日:2005.8.16 │貨物稅漏報:TWD 31,765 │ │ │) │總金額:EUR 105,900 │P189 │匯票金額:EUR 120,000 │ │ │ │ │ ├────┼──────────────┤ │ │ │ │ │信用狀 │信用狀 │ │ │ │ │ │P190至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191 │單價:EUR 16,800 │ │ │ │ │ │ │總金額:EUR 100,800 │ │ ├──┼────┼───────────┼────┼──────────────┼─────────────┤ │ 14 │報單號碼│94年3月18日 │到單發票│2005.2.17 │⑴P126至127 │ │ │P124 │AA/D2/94/471A/0091 │P128 │編號:05/6324/C269/5 │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處總驗一│ │ │ │編號: │ │信用狀編號:5PR0-00000-000 │二字第0941004297號函(按實│ │ │ │WDB0000000A420691號 │ │金額:EUR 20,000 │際價格EUR 20,000核估) │ │ │ │車型:2004年E200 │ │總金額:EUR 120,000 │⑵P134 │ │ │ │ │ │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522號處 │ │ ├────┼───────────┼────┼──────────────┤分書 │ │ │報關發票│2005.2.11 │華南銀行│編號:5PR0-00000-000 │營業稅漏報:TWD 7,941 │ │ │P125 │編號:05/6324/C269/5 │到單交易│押匯日:2005.2.17 │貨物稅漏報 :TWD 31,765 │ │ │(TRASCO│金額:EUR17,500 │紀錄 │到期日:2005.8.16 │ │ │ │) │總金額:EUR 105,900 │P221 │匯票金額:EUR 120,000 │ │ │ │ │ ├────┼──────────────┤ │ │ │ │ │結匯証實│結匯証實書 │ │ │ │ │ │書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23 │信用狀金額:EUR 100,800 │ │ │ │ │ │ │ │ │ │ │ │ ├────┼──────────────┤ │ │ │ │ │信用狀 │信用狀 │ │ │ │ │ │P224至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25 │單價:EUR 16,800 │ │ │ │ │ │ │總金額:EUR 100,800 │ │ ├──┼────┼───────────┼────┼──────────────┼─────────────┤ │ 15 │報單號碼│94年3月18日 │到單發票│2005.2.17 │⑴P72至73 │ │ │P70 │AA/D2/94/1291/0012 │P75 │編號:1135 │財政部關稅總局估驗處總驗一│ │ │ │編號:WDB0000000A44787│ │信用狀編號:5PR0-00000-000 │二字第0941004235號函(按實│ │ │ │6號 │ │金額:EUR36,000 │際價格EUR 36,000核估) │ │ │ │車型:2004年E320 │ │總金額:EUR 36,000 │⑵P77 │ │ ├────┼───────────┼────┼──────────────┤基隆關稅局94年進字510號處 │ │ │報關發票│2005.2.17 │華南銀行│編號:5PR0-00000-000 │分書 │ │ │P71 │編號:1135 │到單交易│押匯日:2005.2.19 │營業稅漏報:TWD 44,598 │ │ │(TRASCO│金額:EUR 23,000 │紀錄 │到期日:2005.8.18 │貨物稅漏報:TWD 231,251 │ │ │) │總金額:EUR 23,000 │P202 │匯票金額:EUR 36,000 │ │ │ │ │ ├────┼──────────────┤ │ │ │ │ │信用狀 │信用狀 │ │ │ │ │ │P199至 │編號:5PR0-00000-000 │ │ │ │ │ │P200 │單價:EUR 22,000 │ │ │ │ │ │ │總金額:EUR 68,800 │ │ │ │ │ │ │ │ │ └──┴────┴───────────┴────┴──────────────┴─────────────┘ 附表三: ⒈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⒉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⒊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⒋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⒌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⒍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⒎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⒏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⒐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⒑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⒒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⒓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⒔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⒕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⒖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