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聲 請 人 甲○○ 即受刑人 國民 (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69 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96年罪犯減刑條例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云云。 二、法律規定 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5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3540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0年台非字第135 號判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亦有明文。 三、本案情形 經查:聲請人於96年4 月12日下午5 時至96年5 月29日晚上某時許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認係屬集合犯,應成立實質上一罪,而於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369 號案件(偵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874 號;移送併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137號、第1213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其於96年4 月25日之後既仍有施用毒品之行為,揆諸上開規定,即不得依上開減刑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王 月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