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 告 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開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雖於民國97年7 月22日具狀對被告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然本院迄今查無兩造當事人業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攸關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之相關紀錄。換言之,兩造當事人迄今概無業已繫屬本院而足可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之刑事訴訟。從而,原告之訴,自非適法,並應由本院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