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0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10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4889號),被告已白自犯罪,本院裁定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文
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扣押物品清單(97年度證字第2231號)所示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筷子共壹萬玖仟捌佰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以下罰金: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0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定有明文。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輸入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之行為,不僅損害真正商標權利人之正常營收,對真正商標權利人之商譽亦有不良影響,其輸入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少,然未經販售即遭查獲,所生危害尚非至重,併其犯後已與商標權利人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於98年1月5日給付其和解金16萬元,商標權利人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亦表示不再追究本案之民、刑事責任,有其簽立之和解書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次係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復已深表悔悟,經此次科刑教訓後,認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年,用啟自新,以觀後效。
㈣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83條定有明文。則扣案如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筷子共19800雙,均應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4889號
被 告 乙○○ 女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150巷5號5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86號3樓聯賓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
HELLO KITTY」商標圖案,業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在案,指定
使用於筷子等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且在商標專用期間內
,仍基於輸入仿冒商品之犯意,以聯賓公司之名義,於民國
97年10月21日,將使用「HELLO KITTY」商標圖案之仿冒維
多筷19800雙,自中國大陸經基隆港輸入我國,再委請不知
情之宏一報關行,於97年10月22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以編
號AA/97/4652/2385進口報單報運進口,並將上開貨物送往
向聯賓公司買受上開貨物之不知情之雙東宏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雙東宏公司,負責人為廖吉男,另為不起訴處分)位於
臺北縣土城市○○路○段46巷18之33號倉庫,嗣經警實施落
地追蹤,並於上址倉庫開櫃查驗發現上開疑似仿冒商標商品
,送請鑑定,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三麗鷗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
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乙○○之供述。 │被告為聯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 │ │,於上開時間,以聯賓公司之│
│ │ │名義,自中國經基隆港輸入有│
│ │ │「HELLO KITTY」圖樣之維多 │
│ │ │筷,該批筷子是向大陸味家公│
│ │ │司採買,被告之前向味家公司│
│ │ │採買時,味家公司會先給被告│
│ │ │看圖片,被告亦會寄樣品給該│
│ │ │公司等事實。 │
├──┼─────────────┼─────────────┤
│ 2 │同案被告廖吉男之供述。 │上開貨物均係透過被告採買之│
│ │ │事實。 │
├──┼─────────────┼─────────────┤
│ 3 │告訴代理人林秋萍、蘇芳儀律│全部犯罪事實。 │
│ │師之指訴。 │ │
├──┼─────────────┼─────────────┤
│ 4 │證人即宏一報關行職員賴進祥│被告於前述時間委託宏一報關│
│ │於警詢之證述。 │行以編號AA/97/4652/2385進 │
│ │ │口報單向基隆關稅局報關,並│
│ │ │提供報關所需之商業發票及裝│
│ │ │船資料給報關行。 │
├──┼─────────────┼─────────────┤
│ 5 │證人即本案查獲員警簡新茂之│1.被告輸入上開仿冒「HELLO │
│ │證述。 │ KITTY」商標圖案筷子體積 │
│ │ │ 佔該次貨櫃約十分之一之比│
│ │ │ 例,則以此次進口之數量之│
│ │ │ 大,被告理應更為謹慎,事│
│ │ │ 先確認商品圖案。 │
│ │ │2.本案查獲之經過。 │
├──┼─────────────┼─────────────┤
│ 6 │進口貨櫃追蹤落地檢查申請書│警方於上開時、地實施落地追│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貨櫃(物│蹤開櫃查獲貨櫃中有仿冒「 │
│ │)追蹤落地安全檢查登記報告│HELLO KITTY 」圖樣商標維多│
│ │表。 │筷20箱,共計19800雙。 │
├──┼─────────────┼─────────────┤
│ 7 │編號AA/97/4652/2385進口報 │被告於前揭時間自大陸輸入仿│
│ │單、商業發票、扣案之仿冒「│冒「HELLO KITTY」商標圖案 │
│ │HELLO KITTY」商標筷子、仿 │之維多筷20箱(18900雙), │
│ │冒「HELLO KITTY」商標筷子 │報關價格為每一箱10.5美元。│
│ │照片、正版「HELLO KITTY」 │扣案仿冒商品數量龐大,且所│
│ │商標筷子照片、臺灣中小企業│進之維多筷均有仿冒「HELLO │
│ │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 │KITTY」商標圖案,倘若為不 │
│ │ │慎誤裝或進錯,應不致該種類│
│ │ │筷子均有仿冒「HELLO KITTY │
│ │ │」商標圖案,況被告進口數量│
│ │ │龐大,且均已付款予大陸公司│
│ │ │,其下單訂貨時,理應先確認│
│ │ │其款式,以避免銷售不佳造成│
│ │ │損失,是被告辯稱不知為仿冒│
│ │ │商標商品云云,不足採信。又│
│ │ │若以一箱裝1000雙計算,則每│
│ │ │雙維多筷約為0.35元,與正版│
│ │ │「HELLO KITTY」商標圖案筷 │
│ │ │子市售約200至300元之價格相│
│ │ │差甚大,若該批維多筷遭雙東│
│ │ │宏公司退貨,被告仍可以一般│
│ │ │市價出售,共可獲利約400萬 │
│ │ │元,則被告實有輸入仿冒商標│
│ │ │商品之動機。 │
├──┼─────────────┼─────────────┤
│ 8 │仿冒商品估價報告書、鑑視結│仿冒商品市價與真品市價有顯│
│ │果、鑑視證明、經濟部智慧財│著差異,且經鑑定後確認為仿│
│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冒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
│ │ │產局註冊之「HELLO KITTY」 │
│ │ │商標。 │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姚 碧 雯
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