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1054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889號),被告已白自犯罪,本院裁定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扣押物品清單(97年度證字第2231號)所示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筷子共壹萬玖仟捌佰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以下罰金: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0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定有明文。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輸入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之行為,不僅損害真正商標權利人之正常營收,對真正商標權利人之商譽亦有不良影響,其輸入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少,然未經販售即遭查獲,所生危害尚非至重,併其犯後已與商標權利人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於98年1月5日給付其和解金16萬元,商標權利人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亦表示不再追究本案之民、刑事責任,有其簽立之和解書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次係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復已深表悔悟,經此次科刑教訓後,認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年,用啟自新,以觀後效。 ㈣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83條定有明文。則扣案如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筷子共19800雙,均應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書 記 官 王靜敏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4889號被 告 乙○○ 女 44歲(民國○○年○月○日生)住臺北市○○區○○路150巷5號5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86號3樓聯賓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 HELLO KITTY」商標圖案,業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在案,指定使用於筷子等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且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仍基於輸入仿冒商品之犯意,以聯賓公司之名義,於民國97年10月21日,將使用「HELLO KITTY」商標圖案之仿冒維 多筷19800雙,自中國大陸經基隆港輸入我國,再委請不知 情之宏一報關行,於97年10月22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以編號AA/97/4652/2385進口報單報運進口,並將上開貨物送往 向聯賓公司買受上開貨物之不知情之雙東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雙東宏公司,負責人為廖吉男,另為不起訴處分)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46巷18之33號倉庫,嗣經警實施落地追蹤,並於上址倉庫開櫃查驗發現上開疑似仿冒商標商品,送請鑑定,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三麗鷗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乙○○之供述。 │被告為聯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 │ │,於上開時間,以聯賓公司之│ │ │ │名義,自中國經基隆港輸入有│ │ │ │「HELLO KITTY」圖樣之維多 │ │ │ │筷,該批筷子是向大陸味家公│ │ │ │司採買,被告之前向味家公司│ │ │ │採買時,味家公司會先給被告│ │ │ │看圖片,被告亦會寄樣品給該│ │ │ │公司等事實。 │ ├──┼─────────────┼─────────────┤ │ 2 │同案被告廖吉男之供述。 │上開貨物均係透過被告採買之│ │ │ │事實。 │ ├──┼─────────────┼─────────────┤ │ 3 │告訴代理人林秋萍、蘇芳儀律│全部犯罪事實。 │ │ │師之指訴。 │ │ ├──┼─────────────┼─────────────┤ │ 4 │證人即宏一報關行職員賴進祥│被告於前述時間委託宏一報關│ │ │於警詢之證述。 │行以編號AA/97/4652/2385進 │ │ │ │口報單向基隆關稅局報關,並│ │ │ │提供報關所需之商業發票及裝│ │ │ │船資料給報關行。 │ ├──┼─────────────┼─────────────┤ │ 5 │證人即本案查獲員警簡新茂之│1.被告輸入上開仿冒「HELLO │ │ │證述。 │ KITTY」商標圖案筷子體積 │ │ │ │ 佔該次貨櫃約十分之一之比│ │ │ │ 例,則以此次進口之數量之│ │ │ │ 大,被告理應更為謹慎,事│ │ │ │ 先確認商品圖案。 │ │ │ │2.本案查獲之經過。 │ ├──┼─────────────┼─────────────┤ │ 6 │進口貨櫃追蹤落地檢查申請書│警方於上開時、地實施落地追│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貨櫃(物│蹤開櫃查獲貨櫃中有仿冒「 │ │ │)追蹤落地安全檢查登記報告│HELLO KITTY 」圖樣商標維多│ │ │表。 │筷20箱,共計19800雙。 │ ├──┼─────────────┼─────────────┤ │ 7 │編號AA/97/4652/2385進口報 │被告於前揭時間自大陸輸入仿│ │ │單、商業發票、扣案之仿冒「│冒「HELLO KITTY」商標圖案 │ │ │HELLO KITTY」商標筷子、仿 │之維多筷20箱(18900雙), │ │ │冒「HELLO KITTY」商標筷子 │報關價格為每一箱10.5美元。│ │ │照片、正版「HELLO KITTY」 │扣案仿冒商品數量龐大,且所│ │ │商標筷子照片、臺灣中小企業│進之維多筷均有仿冒「HELLO │ │ │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 │KITTY」商標圖案,倘若為不 │ │ │ │慎誤裝或進錯,應不致該種類│ │ │ │筷子均有仿冒「HELLO KITTY │ │ │ │」商標圖案,況被告進口數量│ │ │ │龐大,且均已付款予大陸公司│ │ │ │,其下單訂貨時,理應先確認│ │ │ │其款式,以避免銷售不佳造成│ │ │ │損失,是被告辯稱不知為仿冒│ │ │ │商標商品云云,不足採信。又│ │ │ │若以一箱裝1000雙計算,則每│ │ │ │雙維多筷約為0.35元,與正版│ │ │ │「HELLO KITTY」商標圖案筷 │ │ │ │子市售約200至300元之價格相│ │ │ │差甚大,若該批維多筷遭雙東│ │ │ │宏公司退貨,被告仍可以一般│ │ │ │市價出售,共可獲利約400萬 │ │ │ │元,則被告實有輸入仿冒商標│ │ │ │商品之動機。 │ ├──┼─────────────┼─────────────┤ │ 8 │仿冒商品估價報告書、鑑視結│仿冒商品市價與真品市價有顯│ │ │果、鑑視證明、經濟部智慧財│著差異,且經鑑定後確認為仿│ │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冒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 │ │ │產局註冊之「HELLO KITTY」 │ │ │ │商標。 │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姚 碧 雯 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