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楊賓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楊賓信 楊寶忠 一、債務人等: (一)楊賓信、楊寶忠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二)債務人楊賓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 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及住宅貸款契 約書,交與債權人收執。詎債務人分別自民國(下同)100年7 月4日及100年8月24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 、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住宅貸款契約暨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楊賓信、楊│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53% │ │ │277804│寶忠 │月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楊賓信 │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7% │ │ │245959│ │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楊賓信、楊│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7804│寶忠 │月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楊賓信 │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5959│ │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五,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