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鄭道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83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鄭道福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交與債權人收執。詎債務人自民國(下同 )100年7月31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暨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