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平、陳寶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03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寶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零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610,000元,借款期間自99年12月3日起至104年12月18日止,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 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百分之0.7,自撥款日起 分60期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8月18日止之應繳本金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528,664元, 及自100年8月18日起至104年12月18日止之57期手續費 222,040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 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