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游嘉祿、魏春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82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游嘉祿 債 務 人 魏春鳳 魏文英 蔡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魏春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零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債務人魏春鳳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債務人魏文英及債務人蔡建平連帶給付之。 二、債務人魏春鳳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