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黃國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0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國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5,000元,約定自95年2月14日起至101年2月1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2月21日止累計126,102元未給付,其中114,226元為本金;11,79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5年6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 95年6月5日起至101年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7.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 12月21日止累計79,577元未給付,其中73,898元為本金;5,59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0年12月5日止累計22,772元未給付,其中18,679元為消費款;1,937元為循環利息;2,15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國健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14226│ │2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國健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5% │ │ │73898 │ │2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國健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679 │ │2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