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調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凱翔國際五金有限公司、許永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調字第537號原 告 凱翔國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76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