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吳文燦即景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1,9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