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夏英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2,864,858元,係主張因被告業務侵占所造成之損害?抑係主張因被告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所造成之損害? 二、被告夏英德擅自攜出之型號R2013F-TMAFJ-US 第二代網路佈線接器即RJ45網路佈線聯接器之價額為何? 三、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自98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其請求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