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抗 告 人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夏英德等人間因100年重訴字第3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