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 吳源壠 吳李花 被 上訴人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9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