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7號聲 請 人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訴訟代理人 詹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鵬勝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連合發企業股│華南商業銀行│100年1月7日 │719,544元 │DD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七堵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