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廖建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1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廖建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建安於民國94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 99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1月09日止 累計31,702元未給付,其中25,453元為本金、4,961元 為利息、1,2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建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1月09日止累計150,3 57元未給付,其中96,168元為消費款、48,324元為循環利息、5,8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建安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計算│ │ │25453 │ │1月10日 │ │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廖建安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6168 │ │1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