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易承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易承緯 易世忠 邱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35,964 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易承緯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易世忠、邱淑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335,96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易承緯自民國(下同)100年07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35,964元,及詳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易世忠、邱淑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易世忠、易│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1.75% │ │ │335964│承緯、邱淑│7月01日起 │7月05日止 │ │ │ │元 │雲 ├──────┼──────┼───────┤ │ │ │ │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1.83% │ │ │ │ │7月06日起 │1月2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1月2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易世忠、易│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5964│承緯、邱淑│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