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平、羅元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羅元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7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15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 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二)債務人另於民國100年8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16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 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再於民國98年6月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當月消費款項逾期未繳,則消費款項以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 (四)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合計新臺幣372,719元,及自各 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元通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84022 │ │3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羅元通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47150│ │3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羅元通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141547│ │3月06日起 │ │點七一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