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張智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張智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時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3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56,866元,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二)詎債務人於民國100年2月28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56,866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智凱 │自民國100年1│至民國100年7│年息1.83% │ │ │156866│ │月28日起 │月2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智凱 │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6866│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