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江惠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江惠玲 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5,000元,約定自92年6月27日起至95年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5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8月21日止累計198,043元未給 付,其中101,267元為本金、96,776元為利息,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1年8月21日止累計117,943元未給付, 其中51,877元為消費款、62,466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惠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35%│ │ │101267│ │8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惠玲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1877 │ │8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