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濂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76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王傳銘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傳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傳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59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