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1011號原 告 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為平 訴訟代理人 彭麗麗 被 告 謝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