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調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調字第273號聲 請 人 九泰福利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謝佳欣 相 對 人 游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將2006年份VW廠牌、牌照號碼 8787-D3汽車過戶予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先經調解。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現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