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調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調字第376號聲 請 人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相 對 人 茄苳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仲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第405 條第3 項、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間就一定法律關係爭執,定有合意管轄法院之書面者,自應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公寓大廈綜合管理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委任報酬。而依聲請人所提契約書第14條:「因本契約所發生之任何爭議事項,雙方合意以甲方(即相對人)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之約定,且相對人之地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