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號上 訴 人 立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碩揚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因101年建字第22號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10,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2,98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