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詹雅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詹雅晴 上列原告與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