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榮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1號原 告 黃榮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崇惠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04股及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4,382元、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29股及現金股利1,971元,而本件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01年5月4日之收盤價格分別為10.75元、11元,故上述股票之交易價格加計現金股利分別為23,775元、11,090元(計算式:10.75×1,804+4,382=23,775元;11×829+1,971=11,090元),是 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865元,並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