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九泰福利汽車商行、謝佳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8號原 告 九泰福利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謝佳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淑娟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