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施金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上列原告與交通部基隆港務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莊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