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偉龍、可文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被 告 可文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可文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4,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