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立向營造有限公司、洪碩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5號原 告 立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碩揚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3,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