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8號原 告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被 告 茄苳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仲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其與被告間所簽訂之公寓大廈綜合管理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依原告卷附上開契約書第14條:「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訴訟,雙方合意以甲方(即被告茄苳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且被告之地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