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瑞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 告 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勝有限公司、林博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勝有限公司、林博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