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號聲 請 人 許文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 100年8月5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6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1年2月5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 6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洪佳如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日昇工程行 │基隆一信大武│100年7月31日│7,350元 │KT0000000 │ │ │ │李克昌 │崙分行 │ │ │ │ │ ├──┼───────┼──────┼──────┼──────┼──────┼──────┤ │002 │日昇工程行 │基隆一信大武│100年8月31日│3,780元 │KT0000000 │聲請人於聲請│ │ │李克昌 │崙分行 │ │ │ │狀附表誤載為│ │ │ │ │ │ │ │KT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