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煌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捌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7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10,843元未 給付,其中70,073元為消費款、137,17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煌琳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0073 │ │7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