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19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慧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博文 魏隆盛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9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4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周育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