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610號原 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呂可欣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可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可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