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聲 請 人 王偉明 即 債務人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偉明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本條例施行後,具狀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已遭法院強制執行被扣薪3分之1,民國 102年1月至8月所得收入共新臺幣(下同) 186,582元,平均每月實領23,323元,另債務人之 2名子女尚無工作能力,以債務人收入扣除個人及上開受扶養人之生活費後,實已無力清償債務;又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表、費用支出單據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即100年10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止,經強制執行被扣薪後每月平均收入為24,588元,有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 2月17日捷盛103年字第 005號函附勞務報酬明細可憑,顯不足以維持債務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王○怡之基本生活,堪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本件債務人查無本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3年2月27日中午1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