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