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久泰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良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鴻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2,053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5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