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請求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零貳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