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宏偉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埮城 訴訟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44,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1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