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5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2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21,6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79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74,79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