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調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調字第356號聲 請 人 李建宏 相 對 人 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足稽,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至原告所提之「八里門市」,經查,並非相對人之分公司,僅係一營業據點,難認有當事人能力,且原告係以「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因此,依前揭規定,應以「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八里門市」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難認有據,附此敘明。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俞妙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