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王文成 被 告 陽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