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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告
基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進

上列原告所提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請求確認兩造法律關係之要旨。

㈡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請求禁止被告為一定行為之內容。

㈢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表明訴之聲明,須記載原告對於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內容及範圍,在確認之訴,應表明求為確認之法律關係之要旨,例如「確認被告對原告基於某年某月某日某原因事實某法律關係之債權金額若干(或超過若干金額某法律關係債權)不存在」。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上開均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第一項所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PACIFIC PROSPECT』輪船損害賠償之美金26614元金額不存在。(被告認為損害賠償額為美金37614元;原告已給付美金11000 元)」,其原因事實或法律關係要旨尚欠明確(包括是否「確認『債權』不存在」、是否「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是否「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以及該損害賠償債權所由生之具體原因事實〈時間、地點、事項等〉),又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第二項所謂「禁止被告要求第三人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對應給付於原告款項,以扣款方式拒不給付之不當行為。」不僅未表明請求禁止被告為一定行為之訴訟標的即法律依據,且未於聲明中表明被告如何可要求第三人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以扣款方式拒不給付原告關於何等法律關係之款項,而有欠明確,並與事實及理由所述有所齟齬(例如:事實及理由欄既謂「……與本侵權事件無關之第三人,實應依債之本旨給付應為之義務,而被告實無權利要求……」云云,被告既無權要求第三人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拒不給付原告款項,則原告本得基於與第三人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關係直接請求給付,乃上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第二項之訴之利益何在,亦令人費解),復未於訴狀載明此項聲明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本院即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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