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號原 告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 訴訟代理人 呂文章 被 告 苗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