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3號原 告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杜鄭素末 被 告 杜文章 被 告 杜文生 被 告 鄭素梅 上列四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杜文賜 被 告 杜郭金花(即杜秋華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杜志雄(即杜秋華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二人 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志賢(即杜秋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