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9號原 告 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欽献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顏盛偉 顏詹素蘭 蕭傳生 蔡秋松 顏浩宇 顏浩允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顏浩恩 蔡天松 蔡玉秀 蔡寶秀 謝玉鳳 蔡傑宇 蔡慶珍 陳秀鳳 陳麗華 陳思憓 陳佰川 陳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5月12日下午5時20分,在本 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翁靜儀